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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范例

2006-10-24 阅读: 出处:基督徒企业网 作者: 编辑: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 调 迁

第一条 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 出 差

第一条 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 给 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 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六) 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 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五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 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60%。

(二)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 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 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 (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 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八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 考 核

第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XXXXXXXXXXXX厂员工考核实施细则》(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条 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事会商定,但不应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列B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列C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列D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列E等者予以辞退。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二节 奖 惩

第一条 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 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工厂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二条 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 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

3. 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

4.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厂发生损失者。

5.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 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 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

3.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 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 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 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 在工厂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 在工厂内打架斗殴者。

13. 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 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 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 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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